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9年 第086號)
關于對扣留駕駛證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告知書
郭文財:
2017年12月17日20時57分,你飲酒后駕駛牌號為冀FY0658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淶水縣淶野路20米處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并被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130623197907192150 檔案編號:130600664742)。截止到2019年05月08日,你無正當理由仍未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 擬對你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你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你享有聽證的權利。如果你提出聽證申請,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支隊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權利。
通信地址:河北省淶水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聯系電話:0312-4525327
告知人:鄭志學 付麗輝
特此告知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9年05月08日